業權查冊「分層」 舊文件限指明人士查閱 不涵公眾傳媒 擬明年上半年生效
【明報專訊】土地業權註冊制修例去年通過後,政府提出透過附屬法例進一步收緊業權註冊及土地紀錄查冊。附例方向昨日出爐,查冊者必須符合「指明目的」,包括物業轉讓、審計、保障公衆利益等。此外,以往所有人均可查閱有關業權的舊有文件,日後只限物業擁有人及專業人士等「指明人士」查閱,不包括公衆及傳媒。有前議員敦促當局詳細交代「拿走市民知情權」的理據。
根據政府昨日提交立法會的文件,當局目標在10月以「先訂立後審議」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令修訂後的《業權條例》及附例建議明年上半年生效。政府擬透過附例對查冊者加入9種「指明目的」限制,包括轉讓物業、審計估價、「就物業市場做市場調查或報道」、建築物管理、執法、學術研究或保障公眾利益等,而文件無提及申請查冊程序或「公眾利益」定義。發展局說為了更保障私隱,上述「指明目的」安排將適用於《土地註冊條例》下的查冊。
當局亦擬將土地紀錄文件分為3層(見表)。第一層文件是業權註冊紀錄的現有及過去版本,載有新舊擁有人姓名等資料,第二層為現有版本業權註冊紀錄內記項的申請表格及支持文書,上述文件均允許公眾查閱。第三層文件包括對物業不再具效力、從業權註冊紀錄移除的舊記項,只限「指明人士」查閱,涵蓋現時及過去物業擁有人、律師、銀行、建築專業人士等。
局方在文件稱業權註冊紀錄所載資料「足以支持一般用途」,例如物業交易、物業市場調查、物業的新聞報道,而過去的紀錄包含敏感個人資料,例如過去擁有人的身分證號碼等,認為只有履行專業職責者有需要查閱過去紀錄,例如測量師查閱過去建築圖則、銀行審計時查閱已解除按揭的文件。
江玉歡:削知情權 定義不清
政府近年收緊不同查冊規定,外界關注對資訊自由及傳媒報道的影響。去年擔任修訂《業權條例》的法案委員會副主席、立法會前議員江玉歡稱,記者與政府對「公眾利益」的理解未必一樣,而且申請過程往往需時回答當局提問,可能影響新聞時效性,當局應詳細解釋減少公眾知情權的原因。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713/s00002/178387858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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