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申准微填海 發展局:為公眾享受海濱拆牆鬆綁
現時任何填海工程均受《填海條例》規管,若發生在訂明的海港範圍則同時受《保護海港條例》(「條例」)規管。發展局昨日向交法會提交文件指出,1997年6月制定的「條例」只有4項條文,用字亦較簡單,過去廿多年很大部分受到分別於2004年和2008年頒布的法庭判決所影響。而現行「條例」第3條訂定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 (「不可填海推定」),卻無說明在哪些情況可推翻「不可填海推定」。
發展局發言人指出,由於「不可填海推定」無差別適用於所有海港內進行的填海項目,故自2004年判決以來,只有5個涉及海港內填海的工程項目有透過準備 CCM以符合「測試」後進行,證明了「條例」制約了大規模填海。
小型海港改善項目依現例難上馬
發言人又指,受「條例」一刀切限制下,即使是只涉及小規模填海且對海港影響輕微的小型海港改善項目亦難上馬,「既要找顧問,花大量公帑及數年時間做CCM,又要證明有凌駕性需要,例如計劃在堅尼地城新海旁興建行人板道以提升海濱暢達度,係咪唔起唔得呢?基於很難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很多項目都因而卻步。」
發展局建議修訂「條例」,列明16個類別的海港改善工程(見表)可獲豁免受制於「不可填海推定」的原則和「測試」的高門檻,但填海面積不得多於法定清單訂定的上限(初步建議為0.8公頃)。同時,涉及海港內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例如在海港中增設臨時工作台以進行交通基建項目等,若任何時期受影響的海港面積不超過法例訂定的上限(初步建議為3公頃),且能於指定時間內回復原貌(初步建議為3年)亦可獲豁免。
不過,上述兩種情況均須獲司長級政府人員批出豁免,暫傾向訂明為財政司司長,「不可由工務部門說了算,並要由司長級官員做好把關工作,他亦有責任確保項目不是『斬件式』填海。」
擬由特首行會審批是否符合「測試」
除特定獲轄免工程外,所有海港內的填海工程將繼續受制於「不可填海推定」的原則和「測試」的高門檻。政府建議將2004年判決中就「凌駕性公眾需要」所確立的原則和考慮因素納入「條例」中,並訂明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負責審批工程是否符合「測試」,而項目倡議人需要刊登CCM及諮詢公眾兩個月,並在其後5個月內連同所收集的意見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特區政府將就修例建議於本月31日的會議上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並於下月展開公眾參與活動。敲定修例建議後,料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
建議修例重點
◆除特定獲豁免工程外,所有海港內的填海工程將繼續受制於「不可填海推定」的原則和「測試」的高門檻,並引入新規定以便加入公眾參與機會,以及指明必須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有關項目能符合「測試」。
◆新增清單內涉及海港內填海的海港改善工程,填海面積不多於法定清單訂定的上限(初步建議為0.8公頃),可獲豁免於「不可填海推定」的原則,但須獲司長級政府人員(例如財政司司長)批出豁免。
◆涉及海港內非永久性填海工程,若任何時期受影響的海港面積不超過法定上限(初步建議為3公頃)並且不超過訂定的年期(初步建議為3年),可獲豁免於「不可填海推定」的原則,但須獲司長級政府人員(例如財政司司長)批出豁免。
專家:現時連爛碼頭都拆唔到
對於特區政府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多名專家及立法會議員均表示支持。海濱事務委員會主席吳永順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認為,有需要在確立維港需要保護及不會將之填海造地的前設下,為改善及興建海岸設施拆牆鬆綁,「現時即使駁通海濱長廊,以及把堤岸伸延兩級落水的小填海工程都要有凌駕性公眾需要,工程部門也害怕會犯法,根本無人敢做,令許多改善海濱暢達性的工程,甚至拆掉爛碼頭重建的工程都做唔到。」他強調,修例建議並非「由唔畀填海變畀填」,要獲得轄免仍需符合特定條件以及由司長級官員批核,同時亦要諮詢區議會及海濱事務委員會,市民不需擔心會胡亂填海。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强表示,市民對有連貫性的海濱需求大,但由於許多舊建築物是貼海而建,現行條例下很多時只能美化海濱而不能活化,認為今次條例是與時並進,對海濱發展有提速作用,且亦能避免工程項目可能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顏汶羽表示,修例建議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如果要做好活力多元,連貫海濱非常重要,亦符合公眾利益和需要。
文匯報
22 M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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